
打開汽車、數碼、家電新品發布會,總能聽見相似話術:“XX萬以內最好 的車”“同價位最強性能”“行業唯一頂尖技術”。明明《廣告法》明文禁止 “最好、最強、第一” 等絕對化極限詞,企業高管在台上肆意誇大宣傳,卻極少當場被監管處罰。這種看似矛盾的現象,並非法律缺位,而是《廣告法》適用範圍、執法界定標準存在清晰邊界,再疊加企業刻意鑽營的營銷套路,最終形成了 “線下發布會隨便說,線上物料不敢寫” 的行業怪象。
一、核心根源:單純現場口頭宣講,法律上不認定為 “商業廣告”
《廣告法》第二條明確界定:商業廣告,是經營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推銷商品的宣傳行為。市場監管總局配套發布的《廣告法適用問題執法指南(一)》,進一步細化廣告三大必備屬性:營銷性、媒介性、受眾不特定性,其中媒介性是區分能否適用《廣告法》處罰的關鍵門檻。
指南直接列明,以下場景不具備法定媒介性,不適用《廣告法》監管:通過新品發布會、展銷會、宣講會等線下活動,對到場觀眾面對面口頭推介產品。簡單理解:
海報、官網、短視頻、宣傳單、電梯廣告、付費直播,依托印刷、互聯網、戶外大屏等大眾媒介傳播,屬於法定廣告,出現 “最好” 直接可罰,起罰金額 20 萬元; 封閉會場內、僅面向到場媒體與受邀客戶的現場口播,屬於面對面即時溝通,沒有固化、對外大範圍投放的傳播載體,執法層面不歸類為廣告,無法直接套用《廣告法》極限詞處罰條款。
這就是車企、科技企業肆無忌憚在發布會誇大宣傳的底層邏輯。企業法務早已吃透執法規則:台上口頭隨意使用極限詞,單純現場發言不會觸發廣告法高額罰款;而所有對外傳播的書面物料、短視頻字幕、商品詳情頁,全部嚴格刪除極限表述,規避處罰風險,形成宣傳 “雙標”。
二、暗藏緻命紅線:一旦剪輯傳播,立刻落入廣告法監管範圍
很多企業誤以為 “發布會隨便吹,完事無風險”,實則存在緻命合規漏洞 ——隻要將發布會誇大發言剪輯、錄製成視頻,發布到抖音、公眾號、官網、短視頻平台,性質即刻反轉。
剪輯後的視頻自帶互聯網媒介屬性,屬於標準化商業宣傳物料,完整適用《廣告法》全部條款。視頻畫面、字幕、原聲台詞裏保留的 “最好、最強”,全部構成違法廣告,監管部門可依據線索直接立案處罰。
行業裏常見兩種規避操作:一是發布會全程直播,但剪輯二次傳播時,主動刪除所有極限發言片段;二是直播回放僅保留技術參數、配置講解,高管誇張話術全部屏蔽。不少品牌隻敢現場口頭造勢,絕不完整放出發布會原片,正是為了堵住執法取證渠道。
三、並非完全無約束:誇大宣傳仍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追責
線下口播不受《廣告法》極限詞條款約束,不代表企業可以無底線虛假誇大。即便不構成廣告,發布會引人誤解、虛構產品性能的宣傳,仍觸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商品性能、功能、質量、市場地位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兩種情形會被監管立案查處:
- 虛構事實型宣傳:發布會宣稱搭載某項獨家技術、續航提升、硬件可升級,實際產品完全無法兌現,消費者可憑發布會錄像、媒體報道投訴,監管部門可責令整改並處罰款,已有多家車企因發布會虛假宣傳被罰 20 萬元以上;
- 惡意貶低競品:在誇大自身產品的同時,刻意抹黑、貶低同行品牌,既構成不正當競爭,還會面臨競品企業發起的民事訴訟,承擔賠償責任。
隻是該法條執法門檻更高:監管部門需要消費者舉證、核實產品真實參數、對比宣傳內容,取證流程遠比對廣告物料直接篩查更複雜。對比線上廣告一鍵檢索即可取證,線下發布會口頭誇大,天然存在取證難、舉證周期長的問題,因此日常執法曝光案例更少,給大眾造成 “發布會宣傳不受管控” 的錯覺。
四、企業熱衷發布會極限宣傳的底層營銷邏輯
明知存在合規隱患,各大品牌依舊堅持發布會 “放大話”,本質是流量與轉化的博弈。
- 低成本製造傳播話題:一句 “XX萬以內最好的車” 自帶爭議性,現場媒體、自媒體會自發截圖、撰寫報道,免費收獲海量曝光,比付費投放廣告性價比更高;
- 現場情緒弱化理性判斷:發布會沉浸式場景搭配燈光、演示、高管演講,觀眾更容易被情緒帶動,弱化對產品客觀參數的理性對比,極限話術能快速拔高產品定位;
- 責任分割降低處罰概率:口頭即興發言可解釋為 “高管個人主觀評價”,區別於企業標準化書面宣傳,監管裁量時處罰力度會大幅減輕;而書面物料由企業統一審核,一旦違規企業全責,無任何辯解空間。
五、監管完善趨勢與行業合規轉型方向
當前發布會口頭宣傳的監管空白,已經引發市場監管部門重視,多地逐步收緊執法尺度。
- 直播同步納入媒介監管:如今絕大多數新品發布會全網同步直播,面向億萬不特定線上觀眾,多地監管機關已形成新執法口徑:帶全網直播的發布會,不再單純認定為 “面對面線下宣講”,直播流屬於互聯網媒介,全程話術納入廣告監管範圍;
- 細化主觀評價與客觀宣稱區分:純粹主觀感受類描述(“我個人認為駕乘體驗極佳”)容錯空間更大;帶有明確價格、區間限定、絕對定性的表述(“XX萬價位最好”),即便口頭表述,也會被認定為誤導性宣傳,啟動反不正當競爭調查;
- 行業合規話術普及:越來越多品牌主動替換極限詞,改用客觀數據表述,例如將 “XX萬以內最好汽車” 改為 “XX萬價位綜合配置表現突出,動力、空間參數具備較強競爭力”,用可驗證參數替代主觀絕對化評價。
結 語
發布會高管隨口誇大宣傳,不是法律允許,而是傳統《廣告法》對 “媒介載體” 的界定,滯後於當下線上線下融合的發布會傳播模式。企業利用規則縫隙製造營銷噱頭,短期可以收獲流量,但暗藏雙重風險,一旦直播回放、現場片段流傳網絡,直接觸犯《廣告法》高額罰則;若宣傳內容與實物不符,消費者投訴後還將面臨不正當競爭處罰。
對於消費者而言,應當理性區分企業營銷話術與真實產品參數,不要僅憑發布會主觀評價做消費決策;對於品牌方,依賴極限詞造勢早已是高風險營銷手段,回歸客觀數據、真實產品力宣傳,才是長期合規經營的核心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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