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滿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以下證據無法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
1.非申請商標的使用證據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並非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或者申請人提交的是與申請商標不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標的使用證據。
例如:
申請商標:
指定商品:肉丸等
主要證據:申請人提交了企業獲獎榮譽等證據。

審理要點:申請人企業所獲榮譽並非申請商標的使用行為,僅能表明申請人的經濟實力、行業地位,與其申請商標是否已經實際投入使用並無必然聯系。上述證據沒有體現申請商標標識及指定商品,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無法被認定為“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
2.與其他商標結合使用,且難以證明單獨的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的證據
例如:
申請商標:
指定商品:食用奶粉等
主要證據:申請人提交了宣傳視頻、宣傳海報等證據。

審理要點:上述證據均與申請人“蒙牛”商標結合使用,一般消費者更容易將“蒙牛”識別為商標,而將“每天一斤奶,營養要你強”識別為廣告宣傳用語,申請商標無法獨立發揮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無法被認定為“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
又如:
申請商標:
指定商品:服裝等
主要證據:申請人提交了宣傳海報、新聞報道、所獲榮譽等證據。


審理要點:上述證據為“鄂爾多斯/ERDOS”商標所獲榮譽、宣傳報道等證據,與申請商標“溫暖全世界 WARM THE WORLD”缺乏關聯,無法證明申請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經使用起到了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依舊易被識別為廣告宣傳用語,無法被認定為“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
又如:
申請商標:
指定商品:廚房用電動機器、燈、室內裝潢、包裝設計、廣告等多個類別商品/服務
主要證據:申請人提交了申請人產品排名、媒體報道、公司年報等證據。

審理要點:上述證據為申請人公司年報、宣傳報道等證據,與申請商標“創意感動生活”缺乏關聯,無法證明申請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經使用起到了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依舊易被識別為廣告宣傳用語,無法被認定為“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
3.沒有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的證據
例如:
申請商標:
主要證據:申請人提交了產品照片、銷售頁面截圖等證據。


審理要點:產品照片為申請人自製證據,證明力不強,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無對應發票、銷售訂單或記錄等證據作為佐證,僅銷售頁面截圖無法證明申請商標及商品已進入實際流通領域,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通過使用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無法被認定為“經使用取得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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