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隻有申請商標的轉受讓主體都不是商標代理機構的,駁回複審申請人才能通過舉證證明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申請商標發生轉讓的,申請人需提交申請商標轉受讓主體的營業執照等,用以證明從申請商標申請注冊時至駁回複審案件審理時,申請商標轉受讓主體經營範圍中均不含有“商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商標代理服務”“代辦商標注冊手續”“商標注冊證照代辦服務”“專利商標的申報”“知識產權申報”“知識產權申請”等指向接受他人委托、以委托人名義辦理商標注冊事宜等商標代理含義的經營項目。申請商標:
主要證據:原申請人天津 XX 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和受讓人天津XX 網絡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審理要點:申請商標原申請人即轉讓人和受讓人在申請商標申請日前均依法變更了經營範圍,刪除“知識產權代理”業務,在申請商標申請注冊之時,兩公司均不屬於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