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能。但是,有曆史文獻、官方主流媒體報道、行政文件等證據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因曆史原因與申請人已經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具有穩定的相關公眾群體,與引證商標在實際使用中不易產生來源混淆的,可以認定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情形。1.《光明日報》關於申請人成立百年的報道(2021 年9 月25 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總財務部《關於協和醫學院移交手續和供給關系》的聯合通知(1956 年 9 月 10 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中國協和醫學院與中國醫學院兩個單位合並問題的通知》(1957 年 11 月 29 日);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關於同意中國協和醫科大學更名的通知》(教發函【2006】322 號);5.《中國研究生(2018 增刊)》雜誌關於《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全國第四輪學科評估結果》的刊載,申請人在基礎醫學領域評估結果為A+等級(與北京大學並列)。審理要點:申請人為我國曆史悠久的醫學機構,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名義一緻,且具有唯一對應關系,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實際使用中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4.(2017)京 73 行初 2378 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書(已生效)審理要點:(2017)京 73 行初 2378 號行政判決書認定,本案申請人石家莊四藥有限公司與引證商標權利人石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較為複雜的曆史淵源和承繼關系。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石四藥”商標經其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人本身亦獲得諸多榮譽,與“石四藥”商標的對應聯系得到不斷加強。且在一般情況下,藥物藥品的包裝盒亦會顯示相關製藥公司或單位的名稱,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用藥、原料藥等商品在製作、銷售、使用等環節均會被相關公眾施以較高的注意力。綜合考慮客觀的曆史因素,以及業已形成的市場格局和商業慣例,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在實際使用中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