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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

2026-10-17 14: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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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促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運用,推動我國集成電路技術進步與創新,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促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運用,推動我國集成電路技術進步與創新,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的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以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以下統稱電子形式),視為書面形式。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樣品,應當以實物形式提交。
第四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以電子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各種文件的,以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遞交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電子形式、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申請表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當事人提供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實際收到日為準。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 1 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
第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誤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緻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 2 個月內且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 年內,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複其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緻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通知之日起2 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請求恢複其權利。
第八條 布圖設計是 2 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作創作的,創作者應當共同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章 布圖設計登記的申請和審查
第九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應當寫明下列各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居住地;
(二)申請人的國籍; 
(三)申請人是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其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四)布圖設計的名稱; 
(五)布圖設計創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稱;
(六)布圖設計的創作完成日期;
(七)該布圖設計所用於的集成電路的分類;
(八)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其聯系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九)布圖設計有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述商業利用行為的,該行為的發生日; 
(十)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該保密信息的圖層的複製件或者圖樣頁碼編號及總頁數;
(十一)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十二)申請文件清單; 
(十三)附加文件及樣品清單;
(十四)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項。
第十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交的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複製件或者圖樣應當包括總圖和與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相關的所有分層圖,分層圖應當順序編號並附具目錄說明各個圖層名稱; 
(二)複製件或者圖樣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應當清晰可辨;
(三)以紙件形式提交的複製件或者圖樣應當使用A4紙格式;如果大於 A4 紙的,應當折疊成A4 紙格式;
(四)以電子形式提交的,應當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數據格式要求。
第十一條 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沒有投入商業利用的,該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過該布圖設計總面積的 50%。含有保密信息的圖層的複製件或者圖樣頁碼編號及總頁數應當與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中所填寫的一緻。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該保密信息的圖層的複製件或者圖樣紙件應當置於在另一個保密文檔袋中提交。除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序等國家機關依法履職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複製該保密信息。
第十二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應當包括可以實現獨立功能的區域。
第十三條 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交的布圖設計的獨創性聲明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布圖設計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有多個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的,應當順序編號,並依次說明具有獨創性的理由;布圖設計整體具有獨創性的,應當對其整體具有獨創性的理由進行說明; 
(二)指明各個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在複製件或者圖樣中所在區域; 
(三)采用規範的技術性語言,清楚闡明各個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的結構及其改進、實現功能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已投入商業利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提交的集成電路樣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申請文件同時提交;
(二)所提交的樣品應當置於能保證其不受損壞的專用器具中; 
(三)器具表面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請求號和集成電路名稱; 
(四)器具中的集成電路樣品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損壞,並能夠在幹燥器中至少存放10 年;
(五)樣品數量應當不少於4 件。
第十五條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手續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有 2 個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申請表中另有聲明外,以申請表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十六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一)未提交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或者獨創性聲明的,已投入商業利用而未提交集成電路樣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項明顯不一緻;
(二)明顯不符合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或者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三)所涉及的布圖設計屬於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予保護;
(四)所涉及的布圖設計屬於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不予登記;
(五)申請文件未使用中文;
(六)申請類別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其屬於布圖設計;
(七)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未填寫申請人信息;
(八)同一申請人重複提交相同布圖設計申請。
第十七條 除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不予受理的外,申請文件不符合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意見通知之日起 2 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進行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複的,其申請視為撤回。補正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通知的要求進行。
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申請文件仍不符合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作出駁回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自行修改布圖設計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在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獲準登記前,撤回該申請。
第十九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且申請人已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繳納費用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頒發布圖設計登記證書,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互聯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公告。布圖設計專有權自登記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布圖設計登記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布圖設計的名稱; 
(三)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已經投入商業利用的,其首次商業利用的時間;
(四)布圖設計的申請日及創作完成日;
(五)布圖設計的登記日;
(六)布圖設計的登記號;
(七)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印章及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一條 布圖設計著錄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下列內容一般不得進行變更:
(一)布圖設計創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集成電路的分類; 
(三)創作完成時間; 
(四)首次商業利用時間。
第二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布圖設計公告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並對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三章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的複審和專有權的撤銷
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駁回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決定不服而提出的複審請求的審查,以及負責對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案件的審查。
第二十四條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複審請求不符合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
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請求人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二十五條 請求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或者在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複審通知書作出答複時,可以修改布圖設計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複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第二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查後,認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的複審請求不符合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或者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存在其他明顯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複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該申請仍不符合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複審請求的複審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複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和複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複審決定,應當寫明複審決定的理由,並通知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請求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複審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複審請求。
請求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複審決定前撤回其複審請求的,複審程序終止。
第二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發現布圖設計登記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通知該布圖設計權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複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
任何人依照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撤銷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撤銷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證據,具體說明撤銷請求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將撤銷請求書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布圖設計權利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布圖設計權利人和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答複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轉送文件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期滿未答複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
第二十九條 撤銷請求不符合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條有關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撤銷請求作出決定之後,又以相同的理由和證據請求撤銷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
撤銷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請求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撤銷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三十條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撤銷請求後,請求人可以在提出撤銷請求之日起 1 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不予考慮。
第三十一條 撤銷程序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前,布圖設計權利人可以放棄其在獨創性聲明中主張的一項或者多項具有獨創性的部分,不得增加或者改變獨創性聲明中主張的具有獨創性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當事人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在撤銷程序中進行口頭審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在撤銷程序中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複。
請求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複,並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撤銷請求視為撤回。
第三十三條 在撤銷程序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第三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撤銷請求作出決定前,請求人可以撤回其撤銷請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之前,請求人撤回其撤銷請求或者撤銷請求被視為撤回的,撤銷程序終止。但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夠作出審查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第三十五條 撤銷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決定,或者維持布圖設計專有權有效但獨創性聲明發生變化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互聯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公告。
第四章 行使專有權的手續
第三十六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登記、許可使用合同備案和質押登記手續的,應當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標準表格,提交雙方訂立的書面合同以及主體資格證明等其他相關材料。
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以及許可使用其布圖設計的,在辦理專有權轉讓登記或者許可使用合同備案手續時,應當出具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三十七條 辦理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登記手續時提交的書面合同,應當包括雙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布圖設計名稱和登記號。
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轉讓專有權以外,專有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書面材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有權轉移手續。辦理手續時,應當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標準表格。
第三十八條 布圖設計許可使用的許可人,應當是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其他合法的權利人。
當事人提交的布圖設計許可使用合同應當包括雙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布圖設計名稱及登記號,許可使用的種類、地域範圍、期限,以及許可使用費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布圖設計許可使用期間,當事人需要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等信息,以及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辦理布圖設計專有權質押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姓名或者名稱,布圖設計名稱和登記號,所擔保的債權種類、債務金額、債務期限和質押擔保的範圍。
辦理質押登記時,布圖設計專有權已被啟動撤銷程序的,質押登記應當經質權人同意。
布圖設計專有權質押期間,當事人需要變更姓名或者名稱等信息,或者解除質押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在其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期屆滿之前,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書面聲明放棄該專有權。
布圖設計專有權已許可他人使用或者已經出質的,該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放棄應當征得被許可人或者質權人的同意。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放棄應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和公告。
第五章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處理過程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第四十二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布圖設計已登記;
(二)請求人是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與該侵權糾紛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三)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四)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的事實、理由;
(五)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該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 請求人在提出行政裁決請求時,應當指明獨創性聲明中要求保護的一項或者多項具有獨創性的部分,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
請求人變更其主張的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允許,但僅限於在行政裁決口頭審理辯論結束前。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根據請求人主張的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的審理範圍。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因布圖設計申請權或者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關程序。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複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內,有關布圖設計申請權或者布圖設計專有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布圖設計專有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協助執行時中止被保全的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第四十五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其指定的具備實施條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非自願許可。
布圖設計權利人行使專有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而需要給予補救時,具備實施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給予非自願許可。
請求給予非自願許可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非自願許可請求書,並說明理由。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非自願許可請求的,應當將非自願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權利人,權利人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複的,不影響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
第四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非自願許可請求書、請求人的理由和權利人陳述的意見進行審查。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作出駁回非自願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非自願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權利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第六章 費用
第四十七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布圖設計登記費; 
(二)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延長期限請求費、恢複布圖設計登記權利請求費; 
(三)布圖設計登記複審請求費;
(四)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請求費、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支付使用費裁決費。
第四十八條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繳納。
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彙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彙出日為繳費日,以網上繳費形式繳納費用的,以網上繳費支付平台反饋的實際支付日為繳費日;以郵局彙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彙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布圖設計登記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 3 年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退款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予以退還。
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繳費通知書後2個月內繳納布圖設計登記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當事人請求恢複權利或者複審的,應當在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請求費、非自願許可使用布圖設計支付使用費裁決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 1 個月內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置布圖設計登記簿,登記下列事項:
(一)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及其變更; 
(二)布圖設計的登記; 
(三)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轉移;
(四)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放棄;
(五)布圖設計許可使用合同的備案;
(六)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七)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撤銷;
(八)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終止;
(九)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恢複;
(十)布圖設計專有權實施的非自願許可。
第五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互聯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報上登載布圖設計登記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布圖設計登記簿記載的事項;
(二)對地址不明的當事人的通知;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更正;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十二條 公眾依照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查閱的,不得查閱含有保密信息的圖層,也不得查閱該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五十三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被撤回、視為撤回或者駁回的,以及布圖設計專有權被聲明放棄、撤銷或者終止的,與該布圖設計申請或者布圖設計專有權有關的案卷,自該申請失效或者該專有權失效之日起滿 3 年後不予保存。
第五十四條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一件信函應當隻包含同一申請文件。集成電路樣品的郵寄方式應當保證其在郵寄過程中不受損壞。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 2026 年10 月30 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 2001 年 9 月 18 日公布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十一號)同時廢止。


來源: 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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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促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運用,推動我國集成電路技術進步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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