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印發《教育培訓廣告發布合規指引》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教育培訓(人事涉考培訓)市場秩序,規範涉考培訓廣告發布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省市場監管局修訂《教育培訓廣告發布合規指引》,現予公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
教育培訓廣告發布合規指引
為進一步規範教育培訓(人事涉考培訓)廣告發布行為,維護全省涉考培訓廣告市場經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規範廣告發布行為作如下合規指引:
一、教育培訓廣告應當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考試)方針、政策,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要求。
二、教育培訓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不得借黨和國重大活動的名義,以及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製造考生焦慮、渲染內卷、誇大考試失利後果、誤導就業認知等錯誤價值觀的內容,不得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良好風尚。
四、教育培訓廣告內容須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采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責”等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
五、不得虛構培訓通過率、考題命中率、機構資質、師資背景資曆,不得明示或暗示對考試培訓、招錄結果作出“保過”“包過”“內部指定”“百分百上岸”等保證性承諾。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考試命題人員、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參與培訓,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七、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發布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教育培訓廣告。
八、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形式變相發布教育培訓廣告。通過各類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教育培訓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九、教育培訓廣告中涉及優惠活動、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必須清晰明示贈品或者服務的品種、數量、期限和方式,確保廣告內容表述準確、清楚、明白,禁止在廣告中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等方式進行誤導宣傳。
十、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製度,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教育培訓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十一、使用人工智能(AI)技術生成或者深度合成技術可能導緻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應在合理位置、區域顯著標識“使用深度合成技術”“由AI技術生成”等提示。
本合規指引是針對教育培訓商業廣告中易發、多發的違法風險,作出的一般性合規提示。若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等內容發生變動,依據最新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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