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应来自特定的生产地域范围。申请人用以证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据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等文献资料,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据材料对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的界定应当清晰、明确、具体,且彼此之间以及与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之间能够互相印证。例如:商标类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定商品:新鲜蒜特定生产地域范围:孟连县景信乡朗勒村主要证据:孟政函(2019)3 号、《孟连年鉴 2016》审理要点:孟连县政府的批准文件将“孟连小香蒜”的生产地域范围单独划定在孟连县下辖的朗勒村,申请人在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却将该村界定为“主产区”,二者关于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的界定不一致,且“主产区”的表述不够清晰、明确、具体。另,《孟连年鉴 2016》中并无“孟连小香蒜”特定生产地域范围为孟连县朗勒村的明确表述,无法与孟连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互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