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據若存在下列問題,與其他證據無法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的真實使用意圖:
1.非本商標、非本商品或關聯商品
申請人其他商標的使用證據,申請商標在與本案指定商品/服務缺乏關聯的其他商品/服務上的使用證據或使用意圖證據。
2.非作為商標的使用
與本案指定商品/服務缺乏關聯的申請人辦公場地、辦公用品、工作製服等照片、實物或複製品證據。
例如:申請商標指定商品為第 9 類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等,申請人提交其定製的帽子作為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指定商品的使用意圖。

3.非相關經營活動
申請人為生產經營而開展人員招聘、會計工作、法務工作、辦公用品采購、辦公場所租賃、信息化建設等相關活動的證據材料中,不能合理證明與申請商標、指定商品/服務關聯關系的證據。
例如:申請人為開展經營活動所簽訂的招聘合同,不能證明與申請商標、指定商品/服務關聯關系的證據,不能達到使用意圖的證明目的。

4.非相關公益活動
未體現申請商標、指定商品/服務的社會公益活動相關證據;
例如:申請商標指定商品為第 28 類玩具等,申請人提交的媒體報道圖片證據,既未體現申請商標,也未體現指定商品,因此,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及其指定商品的使用意圖。

5.其他非相關證據
未體現申請商標、指定商品/服務的調研參觀、座談交流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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