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定申請商標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所指的誤認標誌,應當以一般公眾的認知為標準,結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從商標標誌整體上判斷是否容易造成公眾誤認。鑒於在審理實踐中,被以該項規定為由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既可能涉及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等特點的誤認,也可能涉及產地或者來源的誤認,因此建議申請人結合自身商標實際情況以達到證明目的為準,在駁回複審案件中進行舉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下方示例中所列的證據。
1.含有企業名稱的標誌,企業名稱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的除外情形
此處的企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中文名稱、英文名稱以及名稱的漢語拚音等,標誌雖與申請人名義存在差異,但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申請商標可以明確指向申請人,並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不緻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可以認定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情形。
申請人的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申請人依法登記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等。
例如:
申請商標:

2.標誌含有對指定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表述,但不緻產生誤認的除外情形
申請商標含有表示指定商品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描述性文字或圖形,當申請人對指定商品作出明確的限定,且書面聲明放棄商標中非顯著部分的專用權時,商標指定商品的客觀屬性與申請商標含義相一緻,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可以認定申請商標的注冊與使用不易導緻公眾誤認。
在此類駁回複審案件中,申請人應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申請商標所含的描述性部分是對限定後商品的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等特點的客觀表述,由此說明,申請商標的注冊與使用不會產生緻使社會公眾誤認誤購的後果。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證據類型:
(1)產品原料的采購合同、加工合同以及能證明合同實際履行的發票等證據,產品的說明書、配方/成分表,由第三方權威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等證據;
(2)產品投放市場並經使用宣傳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或美譽度的證據。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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