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當證明地理標誌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具備區別於特定生產地域範圍以外同類商品的特定品質。這些特定品質包括商品的感官特征、理化特征或者特殊的製作方法等。申請人在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中對地理標誌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質進行說明時,既要有定性描述,還要有若幹量化指標。主要證據:“含山芝麻油”簡介、《“含山芝麻油”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審理要點:申請人將“含山芝麻油”的特定品質描述為“顏色呈棕紅色,口感潤滑,香味濃鬱,有時還帶有些許焦糊的香味,具有長期存放不跑味,清晰透明,無沉澱的特點。主要成分為不飽和脂肪酸,占 85%-90%,油酸和亞油酸的比例為1:1。其理化指標為:能量≧898.00 大卡(3753 千焦)/100 克;碳水化合物≧0.13g;蛋白質≧0.10g,脂肪≧99.00g。”申請人說明了“含山芝麻油”所具備的特定感官特征和理化特征,可以證明“含山芝麻油”具有區別於特定生產地域範圍以外其他同類商品的特定品質。申請人如果僅對地理標誌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感官特征進行簡單描述,且缺乏對若幹理化指標的說明,則無法證明該商品具有區別於特定生產地域範圍以外其他同類商品的特定品質。主要證據:《“慶元灰樹花”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審理要點:申請人將“慶元灰樹花”的特定品質描述為“葉片更多而緊湊,菌柄更短,賣相更好,商品性狀優,口感更佳……”,無法證明“慶元灰樹花”具有區別於特定生產地域範圍以外其他同類商品的特定品質。